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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浏览次数:3027作者:发布时间:2015-11-11 10:45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兴宁市文联)是中共兴宁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由全市文艺家协会和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我市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兴宁文化强市、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树立和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发展我市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展览演出、文艺志愿者服务、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各团体会员开展指导、联络、沟通、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全市文艺界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积极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属各文艺家协会、文艺社团,均可申请

  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各协会发展会员应坚持标准,履行必要的手续。基本标准是:在我市各个文艺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文艺人才;必要手续是:本人申请、两个会员介绍、协会班子批准、文联备案。凡我市的文艺工作者加入全国、省、梅州市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均为本市会员,编入文联对口协会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应遵守文联章程,执行文联决议,负责完成文联交付的任务,团体会员有参加文联活动及对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兴宁市文联特邀产生,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本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协商产生本会委员会。

  第九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各协会、社团和文联负责人如有人事变动,其参加文联委员会的代表相应更换,由新任负责人递补,经主席团认可后生效。

  第十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在本会代表大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同时视需要和可能,开展以文艺为主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并争取社会资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章程经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兴宁市文联第八次代表大会修改2015年1月13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