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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2380作者:来源: 吴浩镐发布时间:2017-02-27 16:34

兴市府办函〔2016〕3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联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兴宁市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促进全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文艺精品创作,培养优秀文艺人才,全面提高兴宁文化软实力,推动兴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专门设立兴宁市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金,对兴宁市文艺人才、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一)凡在兴宁工作生活的作者及其创作的文艺作品,或外地作者创作的反映兴宁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并以兴宁市名义参评的文艺作品,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奖励:

1.在省级以上政府性文艺奖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艺作品;

2.在由宣传、文化、广电、文联等部门及所属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文艺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艺作品及省级以上入展(演、播)的文艺作品;

3.独立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知名文艺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4.新加入省以上作协和隶属文联系统的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的会员。

(二)在开展文艺活动、文艺人才培养、协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学)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和文艺人才奖励,申请人须填报《兴宁市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或《兴宁市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5),报送相关材料。

(二)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须提供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物(或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等)、出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凡申报文艺人才奖励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申报的文字、复印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出版合同、各类作品获奖或入展(演、播)等证书及会员证原件,经审查后一并退还。

(五)文艺协(学)会奖励的申报,由各协(学)会报送申报相关材料,并填报《兴宁市文艺协(学)会奖励申报表》(附件6)。

四、评审有关规定

市文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兴宁市文艺创作与文艺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评委会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文艺创作和文艺人才奖励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文联承担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和按评审结果进行奖励等工作。

(一)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既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授权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我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且须征得合作者同意(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申报。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二)所有申报作品不重复奖励。同一件作品年内获不同奖项或多次入展(演、播)、发表的,以其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作品跨年度获得更高奖项的,给予奖励差额部分。

(三)凡不设一、二、三等奖项,只评入选奖或优秀奖的文艺赛事,优秀奖作品等同三等奖作品;既评选一、二、三等奖、又评优秀奖奖项的文艺赛事,优秀奖作品等同入展(演、播)作品。

(四)独立出版的专著应具有国内公开正式书号,没有公开正式书号或大陆外书号不列入奖励范围。文艺作品必须发表在具有国内公开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知名专业文艺刊物(见附件3),发表在没有刊号或大陆外刊号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广东省以外举办的文艺赛事、非赛事类的邀请展演、加入广东省以外的文艺社团不列入奖励范围。

(六)在省级以上知名文艺刊物上公开发表:文学、文艺评论、音乐、戏剧作品等列入奖励范围,其他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标准

为有效实现本方案的目的意义,激励我市文艺人才,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2万元。

(二)获广东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5000元。

(三)获文化部、国家广电部门、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中国文联各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文艺展演、比赛(见附件1)奖项的作品:

1.获入展(演)、优秀奖的作品奖励1000元;

2.获三等奖的作品奖励2000元;

3.获二等奖的作品奖励3000元;

4.获一等奖的作品奖励5000元。

(四)获文化部、国家广电部门、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中国文联各协会主办的其他展演、比赛奖项的作品:

1.获入展(演)、优秀奖的作品奖励500元;

2.获三等奖的作品奖励800元;

3.获二等奖的作品奖励1000元;

4.获一等奖的作品奖励2000元。

(五)获广东省文化厅、广电部门、作协、文联及省文联各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演、比赛(见附件2)奖项的作品:

1.获入展(演)、优秀奖的作品奖励500元;

2.获三等奖的作品奖励1000元;

3.获二等奖的作品奖励2000元;

4.获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000元。

(六)获广东省文化厅、广电部门、作协、文联及省文联各协会主办的其他展演、比赛奖项的作品:

1.获入展(演)、优秀奖的作品奖励200元;

2.获三等奖的作品奖励300元;

3.获二等奖的作品奖励500元;

4.获一等奖的作品奖励800元。

(七)在省级以上知名文艺刊物上公开发表文艺作品:

1.长篇小说(十万字以上)奖励2200元;

2.中篇小说(二万至十万字)奖励1200元;

3.短篇小说及剧本(三千至二万字)奖励500元;

4.散文、小小说、短剧、文艺评论、诗歌、歌曲(三千字以下)每篇(组、首)奖励300元。

(八)独立出版并有大陆公开正式书号的文艺作品集,奖励3000元。

(九)新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新加入广东省作家协会和广东省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十)新加入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管的全国具有影响的文艺社团会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新加入广东省文联、广东省作协主管的全省具有影响的文艺社团会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十一)每年评选出3至5个在开展文艺活动、文艺人才培养、协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学)会,给予奖励2000元。

六、有关事项

(一)创作作品的获奖等级以市评委会评审结果为准,评审结果须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结果颁奖。如发现奖励项目有欺骗行为,除取消奖励资格并收回奖金外,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项目申报单位(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奖励金的申报。

(二)奖励项目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自行解决。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兴宁市文联。

(四)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全国专业性文艺展演、比赛奖项

2.广东省专业性文艺展演、比赛奖项

3.参评作品刊登文艺刊物认定范围

4.兴宁市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表

5.兴宁市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

6.兴宁市文艺协(学)会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文化部、国家广电部门、中国作协、中国文联

及中国文联各协会主办的专业性

文艺展演、比赛奖项

 

综合类: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美术类:中国美术奖;全国美术作品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全国体育美术作品展;全国中国画作品展;全国中国画花鸟作品展;全国油画作品展;全国版画作品展;全国水彩、粉画作品展;全国漆画作品展;全国中青年油画作品展;全国写意中国画作品展;中国水墨大展;中国油画展;中国百家金陵画展;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等。

书法类: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全国中青年书法作品展;全国妇女书法作品展;全国新人新作书法作品展;全国老年书法作品展;全国正书大展;全国楷书大展;全国行书大展;全国草书大展;全国隶书大展;全国篆书大展等。

摄影类: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艺术节等。

音乐类:中国音乐金钟奖;“金芦笙”中国民族器乐大赛等。

舞蹈类:中国舞蹈荷花奖;全国舞蹈比赛;“桃李杯”舞蹈比赛;CCTV电视舞蹈大赛等。

戏剧类:中国戏剧奖;中国戏剧节;全国戏剧文化奖等。

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等。

民间文艺: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等。

 

 

 

附件2

 

广东省文化厅、广电部门、作协、文联及省文联各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文艺展演、比赛奖项

 

综合类: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美术类:广东省美术作品展;广东省青年美术作品展;广东体育美术作品展;广东省中国画作品展;广东省油画作品展;广东省版画作品展;广东省水彩、粉画作品展;广东省漆画作品展;广东岭南美术大展等。

书法类:广东省“南雅奖”书法篆刻展;广东省中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广东省新人新作书法作品展等。

摄影类:广东省摄影展;广东省摄影大展等。

音乐类:星海音乐节;岭南音乐年度优秀作品;广东省中国民族器乐大赛等。

舞蹈类:岭南舞蹈大赛;广东省青少年舞蹈大赛等。

戏剧类:广东省戏剧演艺大赛;广东省中青年戏剧演艺大赛等。

 

 

 

 

附件3

 

参评作品刊登文艺刊物认定范围

 

一、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公开发行的专业文艺报刊主要包括: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艺术报》;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人民文学》、《诗刊》、《中国作家》、《小说选刊》、《文艺报》、《长篇小说选刊》;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剧本》;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歌曲》、《词刊》、《儿童音乐》;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民间文学》等。

二、具有全国影响的非国家级协会或广东省作协、广东省文联及所属协会主办的公开发行的专业文艺报刊主要包括:《当代》(人民文学出版社)、《十月》(北京出版社);省内刊物《作品》(省作协)、《花城》(广东花城出版社)、《岭南音乐》(省音协)、《粤海风》(省文联)等。

三、在全国和广东省具有影响的主流报纸文艺副刊包括:《人民日报》副刊大地版;《光明日报》文艺副刊;《南方日报》副刊海风版;《羊城晚报》副刊花地版。

 

 

 

附件4

兴宁市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表

(      年度)

作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或所在协会

 

 

 

 

 

作品名称

 

创作类别

 

作品参展或比赛情况

展览或比赛名称

主办单位

活动时间

获奖情况

 

 

 

 

作品出版或发表情况

专著或刊物名称

出版或发表时间

出版社或刊物

主办单位

书号或刊号

 

 

 

 

作品简介(可另附说明)

 

 

 

申报奖励项目和标准

 

 

所在单位(协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评审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5

兴宁市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

(     年度)

姓  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或所在协会

 

 

 

 

 

加入上级协会全称

加入时间

会员证书编号

 

 

 

申报奖励项目和标准

 

 

 

                           

所在单位(协会)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评审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6

兴宁市文艺协(学)会奖励申报表

(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协会名称

 

会员总数

 

本年度开展文艺活动情况

 

本年度取得的文艺成果和获得的荣誉(包括会员参赛获奖情况、发表作品或出版书籍情况)

 

本年度培养文艺人才情况(包括人才培训、加入上级协会会员名单及协会名称)

 

评审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